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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的费用

日期:2014-09-1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41次 [字体: ] 背景色:        

马文瑞家院子里种了一棵苹果树,这一年结了许多苹果,挂满枝头,眼看着过两天就要摘果卖钱了,马文瑞却因急事外出,过了几天还没回来。邻居马文忠见马文瑞家的苹果都已熟透了,甚至有些掉下地来,而马文瑞家一个人都没有,马文忠便请人把苹果摘下,又用车把苹果运到镇里卖了,共卖得560元钱。马文瑞回来后,马文忠把卖苹果所得560元给了马文瑞,同时告诉他,雇工费、运费共计50元还未交付。马文瑞却说:"我又没叫你帮我卖苹果,你雇的人,你请的车,与我无关。" 两人争执不下,共同要求村调解委员会予以裁决,经村调解委员会讲解相关法律,马文瑞同意由自己偿付马文忠为摘卖苹果所欠的雇工费及运费五十元。

适用法律: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律师评语:

本案涉及的是无因管理的问题。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债的关系。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损失。我们应该提倡这种乐于助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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