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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并不是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日期:2014-09-1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44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晓东与张华庆系朋友关系。2008年春,张华庆想购买一辆货车跑运输,但购车款不足,就从刘晓东处借得现金二十万块,并出具了借据一枚。2009年十月二十三日,张华庆被一小货车撞死。经交警部门调解,小货车车主向张华庆的儿子张明明支付了二十五万元人民币的死亡赔偿金。张华庆死后,留下遗产的遗产总额不足十万块钱,由张朋朋管理。刘晓东向张明明索要其父张华庆所欠的借款,张明明予以拒绝。于是,刘晓东来律师所询问,自己是否可以要求张明明用已经收到的二十五万元死亡赔偿金来替其父亲张华庆偿还欠自己的二十万块钱?

律师答复:

首先要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它是一种精神抚慰金,是作为对生者因失去亲人而给予的精神上的一种补偿。是生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得到的赔偿金也是属于生者的权利,并非死者的权利。死亡赔偿金并不是作为遗产来继承的。所以,精神赔偿金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也不能被强制执行。父债子还的语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本案中,张华庆死亡时留下遗产约十万元,刘晓东可以要求张朋朋用此遗产还偿还其父亲张华庆所欠的债务。遗产不足以偿还的那部分,则构成了个人死亡破产的结局。本案刘晓东借出的二十万块钱,只能收回十万块,余下的十万块未还部分,刘晓东只能认倒霉了。

法律适用: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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