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7户村民
委托事项:确认聊城市人民政府非法占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复议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复议结果:支持了委托人的复议请求
承办部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土地投资法律团队
主办律师:胡忠义、闫拥军
承办律师:闫拥军、胡忠义
【主办律师评述】
这起案件属于土地行政复议纠纷,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未经审批共同侵占东昌府区湖西街道村民的集体土地,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案由本所律师代理申请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复议支持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确认了聊城市人民政府和湖西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当前的行政法制环境下,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如此复议决议实属不易,体现了合法、公正的行政复议原则,也使人民群众感受到了上级政府的执政为民的理念。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聊城市东昌府区2009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9】1714号),同意将东昌府区集体农用地63298平方米(其中耕地15794平方米)转为建设用地后征收;同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52619平方米,共计115917平方米(173.9亩),用于城市建设。其中征收聊堤口居委坑塘4887平方米,可调整林地21629平方米,可调整果园15934平方米,合计42450平方米(约63.68亩),聊堤口居委的土地征收后被用于聊城市望湖小区建设。本案涉及土地在批复土地的东北侧,与批复涉及的土地相邻,但不在该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
2011年3月1日,聊堤口居委向古城保护与改造指挥部、湖西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将征收后尚剩余沟渠等边角土地约30亩一并给予补偿,待政府征收上述土地时不再补偿。
2011年8月24日,湖西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称:现征收位于许窰宋庄土地以东,现建材北路以南,原聊莘路西北土地60447平方米(约90.6705亩)。其中聊堤口西组总计土地18.0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西组征收18.03亩土地中,市场用地按总亩数75%为13.5225亩,每亩单价27.84万元;农用地按总亩数25%为4.5075亩,单价4.8万元/亩,另外附加农用地附着物补偿费2.38万元/亩,迁坟400元/座。
2012年聊堤口居委会与聊城市住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称因望湖小区建设的需要,需临时占用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聊堤口居委会位于站前街以东,望湖小区以北,昌润路以西,现状道路以南土地20.5110亩,双方达成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时间于2012年4月3日至2014年4月3日。
2012年12月19日,聊城市规划局向聊城市住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地字第371501201200001号),用地项目名称:施工用房、存放料场,用地位置为:站前街以东,望湖小区以北,昌润路以西,用地性质为:公用设施用地,用地面积:13700平方米,批准使用期限为:2012年12月19日至1014年12月19日。
鲁政土字【2009】1714号批复涉及土地及本案涉及土地的土地补偿资金均以拨付到居民委员会,由所涉及的农户领取或在聊堤口居委暂存。
二、盈科律师代理意见
2009年12月,省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09】1714号《关于聊城市东昌府区2009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复东昌府区集体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63298平方米并同意予以征收,其中包括聊堤口村西组4887平方米(7.3亩),在该批复的附图中,《面积汇集表》有一项为4887平方米,此属于聊堤口村西组坑塘,其余“可调整果园、可调整林地”不属于聊堤口村西组土地。也就是说,鲁政土字【2009】1714号批复批准征收的聊堤口村西组的土地就是4887平方米(7.3亩)的坑塘,其他的土地不属于聊堤口村西组。但是,2012年春,被申请人下设的古城保护与改造指挥部和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在征用土地时,实际占用聊堤口村西组坟地18.03亩(详见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于2011年8月的证明,该证明明确写明“征收聊堤口村西组总计土地18.03亩”,这明显与鲁政土字【2009】1714号批复征收的7.3亩土地不符,多占用10亩土地,显然是批少占多的行为)。被申请人征收土地后,建设望湖安置小区项目的二期工程。
同时根据《聊城日报》刊登的《古城保护与改造指挥部对望湖小区项目的公开承诺书》,《聊城新闻网》刊登的《聊城望湖小区二期工程正在进行招投标》。可以确认望湖安置小区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古城保护与改造指挥部,两者共同实施了征地拆迁工作。
根据《中华花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2款规定“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009年省政府批复的转用并同意征收的土地中聊堤口村的面积为4887平方米(7.3亩),但实际被占用的为18.03亩,已严重超出省政府批准的数量,因此聊城市人民政府非法占用申请人集体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复议结论
山东省人民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的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使用土地补偿费的规定,所以在此次办理过程中,虽有证据证明土地补偿费已足额拨付至聊堤口居委会,但土地被临时占用使用在前,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后,且还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临时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1款3项的规定,作出了确认被申请人未经批准现行占用聊堤口居西组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做好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安置补偿工作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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