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东南某县发生洪灾,县政府在组织各方进行抗洪救灾工作时,征用了小镇住户王某家的农用拖拉机,并承诺事后返还并予以经济补偿。但后来,抗洪救灾工作已经过去很久,县政府依然没有归还所征用的农用拖拉机,表示这是王某应尽的义务。
请问,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政府可以无限期征用公民的财产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可知,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政府可以暂时征用公民的相关财产,但不可以无限期征用,并且在事后应及时归还,并予以被征用者经济或物质上的补偿与奖励。
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而,在抗洪救灾工作结束后,县政府需及时归还所征用的农用拖拉机,并应对王某予以必要的物质补偿和精神奖励。
政策来源:《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特别提示:《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由国务院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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