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经营不善,经济效益非常不好。该公司有员工四五百人,全部都按照正规程序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公司是笔庞大的支出。该公司总经理决定,对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实行暂缴,以后经济好了再缴。该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正确吗?
该公司如经正规程序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仅凭公司总经理的一句话不能认定为是正确的决定。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该公司经营困难,缴存大笔住房公积金相对困难,房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仅仅由总经理决定暂时缓缴住房公积金是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
关联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企业在资金确有困难时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职工应当理解企业的做法。但是,企业一旦经营状况改善或具备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就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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