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所谓事实根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以客观事实作为作出有关决定的依据,而绝不能以主观想象、主观分析和判断作依据。以事实为依据,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掌握确凿充分的证据。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主要是指:
(1)明显缺乏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情节或客观情况,即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缺乏相应的证据,是先人为主,主观臆断。
(2)明显缺乏对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情节或客观情况性质的判断。不同性质的行为或客观情况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或所产生的危害是不同的,只有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
(3)明显缺乏对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情节或客观情况所造成的结果的认定。只有具体的行为而没有相应的结果,只有某种客观情况,没有给国家、集体、社会或个人利益带来什么不利,因此不能据以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
2.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在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只能以法律作为对该事实如何处理的依据。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既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也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包括当地人大和政府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的通知、决议、条例等。以法律为依据,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一要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二要实体法和程序法兼顾。
3.该具体行政行为其他方面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的其他明显违法,是指除上述第二种情形的违法以外的违法。比如,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合格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已超过了强制执行期限等,因这些违法情节的存在并因此而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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