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
作者:卫辉市人民法院 范秀丽 魏晖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在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以前,为了满足申请人在生活上、生产上的急需情况,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先给付申请人一定数目的金钱,财物或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制度。适用于先予执行的案件有:一是申请人要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这类案件可以先予执行;二是申请人要求追索劳动报酬的;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二是如果不先予执行,申请人的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三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告应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法院判决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先予执行;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出申请的原告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则可以不先予执行。申请人如果最终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先予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临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判决。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