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和手段。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和运用。采取执行措施,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政策性很强,影响也较大,人民法院在执行_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行政案件的执行措施,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而划分为两类,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和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各有其不同的具体措施和适用方法。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情况分析,人民法院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就应当自觉履行判决或者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就会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当事人的情况不同,在执行机关和执行措施上也有所不同。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强制执行:
(1)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3)划拨或转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
(4)强制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义务的,由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强制执行。
(1)划拨行政机关的银行存款。
(2)对行政机关罚款。
(3)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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