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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先予执行

行政诉讼中法院可裁定准予先予执行必须符合的条件

日期:2013-08-01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11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期到来之前,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

(1)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因为,在诉讼过程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尚未结束,强制执行期尚未到来。

(2)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裁定准予先予执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①人民法院如不及时执行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如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被及时执行,将可能造成国有资产不可挽回的大量流失;如不及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导致公共水源被大面积污染从而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如不及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导致相关的权利人遭受巨大困难甚至面临难以生存的威胁等。

②在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前,被告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相应财产担保,是指被告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对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财产可能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损害所提供的担保。

必须在以上两条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准予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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