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作者:长垣法院 夏廷堂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决发生效力前,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依照《适用意见》的规定,情况紧急具体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是先予执行得以实施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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