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许可证和执照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有两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的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主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拒不答复或拒绝颁发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拒绝颁发应理解为行政机关明确表示不同意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不予答复,则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不同意,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符合颁发条件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就意味着对相对一方合法权益的剥夺,从而使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失去从事某种权能,进行某项活动、从事某项事业的机会。
(2)对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许可证和执照,就意味着获得了某种特许的权利,有关行政机关如果吊销其许可证和执照,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这种行政处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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