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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许可证和执照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3-07-31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许可证和执照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有两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的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主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拒不答复或拒绝颁发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拒绝颁发应理解为行政机关明确表示不同意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不予答复,则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不同意,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符合颁发条件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就意味着对相对一方合法权益的剥夺,从而使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失去从事某种权能,进行某项活动、从事某项事业的机会。

(2)对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许可证和执照,就意味着获得了某种特许的权利,有关行政机关如果吊销其许可证和执照,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这种行政处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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