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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13-07-31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387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其显著特征是非强制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服从的义务,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不产生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及执行力等效力,与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根本的不同。所以,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应将其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排除。

同时,行政指导行为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有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指导权,在推行行政指导措施的过程中,采用变相方式强制推行,即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导行为不愿接受,也不得不予以服从、协助。这样,造成了某些行政指导实际上对于相对人具有与行政行为相同的拘束力,具有强制性。对这种行政指导行为若不加以监督约束,就会助长行政机关不负责任的瞎指挥,会增加行政指导作为权力行政的代替物而得以实施的危险。对这种行政指导行为,仍有必要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这种实际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不服,仍然町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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