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意味着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投诉,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原因有:
(1)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确认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予以撤销或改变的权力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没有进行审查并确认是否合法、是否予以撤销或改变的权力。
(2)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抽象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需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转化。因而,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可起诉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获得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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