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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执行措施之查封与扣押

日期:2013-07-30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1什么是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执行人的财产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查封时,应采取有限原则,应以抵偿债务为限。

2.查封应怎样执行?

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封措施时,执行人员应持由院长签发的查封令、查封裁定书、决定书。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并通知其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查封的执行。执行人员对查封的财产必须开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交被执行人一份。

3什么是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或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运至有关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扣押时采取有限原则,即以抵偿债务为限。

4扣押应怎样执行?

人民法院在采取扣押措施时,执行人员应持由院长签发的扣押令、扣押裁定书、决定书。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扣押的执行。

执行人员对扣押财产必须开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交被执行人一份。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对已扣押的财产进行重复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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