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执行对象?
执行对象是指执行活动指向的客体。执行的对象取决于法院判决、裁定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应当执行的标的。义务人的财产通常是执行的主要对象。在以财产为对象的执行中,如果执行的对象是特定物,人民法院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该物,而不能以其他物代替,这是由特定物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被执行人已将特定物非法转移给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原来即已占有该物,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人民法院均可通知其交出,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2.什么是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通常表现为义务人“为”的一定行为或“不为”的一定行为。执行对象是义务人“为”的具体内容,或者说是具体的给付内容。例如当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违法收容审查决定时,如果公安机关坚持不放人,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该案例中的执行标的是“放人”,而具体被拘留的人则是执行的对象。
3.什么是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是指能够成为执行对象的界域,用来区分哪些可以执行、哪些不能执行。执行的范围,应按法律文书所明确指出的,该执行什么,就执行什么,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强制执行财产,应是被执行人自己的财产或他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被执行的财产,如属被执行人所有,不管该项财产现由谁占有,也在执行范围之内。如果发现被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时已不复存在,可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该项财产的价值,这时执行的对象已发生了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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