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规定,在一定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可以受理的。延长起诉期间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在法定的起诉期间内出现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无力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因地震、水灾、虫灾、火灾等自然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及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产生的情况。其他特殊情况,是指不可抗力以外的、不是由于本人的主观过错而耽误法定起诉期间的障碍事由。实践中,其他正当理由通常范围较窄,如原告人因身患重病、交通事故、身负重伤等,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起诉行为,就应属于其他正当理由。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起诉期限
在超过法定起诉期间以后,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原告人在起诉状或者相应的文书中提出延长诉讼期间的申请,说明耽误诉讼期间的事由。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延长诉讼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就不会受理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3.延长起诉期限的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提出
这里所说的障碍,是指前面提到的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事由。在这些障碍消除后的10日以内,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诉讼期限申请,人民法院才会对这一事由加以审查认定。如果超出了10日的期限,即使原告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人民法院也不会予以审查决定。
同时具备以I-3个条件,当事人提出延长起诉期限申请的,由人民法院审查,以决定是否准许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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