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七条规定:“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发生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玩具后,家长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映,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与个人予以处理。如果该玩具已对幼儿造成实际损害,家长还有权要求该幼儿园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该幼儿园如果拒绝承担,家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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