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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教授访谈之宪法与民主政治

日期:2013-07-17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江平,1930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浙江宁波人。1948年考入燕京大学新闻系。1949年参加工作。1951年派往前苏联留学。1956年毕业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同年开始在北京政法学院(后改为中国政法大学)任教至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1987年获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获秘鲁天主教大学名誉法学教授称号。1999年获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学位。曾参与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信托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现为中国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

记者:十六大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和要求,并强调:“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2月4日是第二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现行宪法实施20周年纪念日。请您结合十六大报告的论述,给我们的读者谈一下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应该有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

江平:十六大报告在民主与法制方面提出了很多新内容。一个重要方面,是强调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应该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或者说如何建设政治文明,这是一个新课题。尤其是从政治文明这个角度来讲民主政治,作为党的代表大会提出一个纲领性的东西,这是第一次。另外,法制建设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也是一个非常具体的要求。我想,在十六大之后进行法制宣传,应该围绕十六大所提出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这两项任务来进行,来贯彻十六大的精神。

我认为,宪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宪法是法律制度的基石。任何一个国家,可以有众多的法律,但法律的基石,起最根本作用的,还是宪法。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也体现为宪法。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觉得非常重要的,是应该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的观念。从目前我们国家的情况来看,恰恰是人们对于宪法的重要性注意得不足,有一种“法律倒置”的现象。好像越具体的法律越重要,宪法似乎还不如一个基本的法,基本的法还不如单行法,单行法还不如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的法规还不如一个乡政府的决定,乡政府的一个文件似乎好像可以超越宪法,在人们心目当中,它是最具体的。这种法律意识是一种倒置的法律意识。它也说明宪法宣传得不够,人们的宪法意识不够。

就宪法本身的作用来说,最根本的应该是权利的保障。宪法一是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一是确定公民的权利,保障人权。在这个意义上说,宪法起着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准绳的作用。我们国家现在很重视人权,参加了国际上两个人权公约。应该看到,宪法的一个基本作用就是从最高的法律制度上诠释了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第二,宪法和宪政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从西方来说,宪法是constitution,宪政就是constitutionalism,实际上就是宪法和宪法主义。宪法主义我们翻译成宪政。从历史上看,宪法是从宪政开始的,是从民主政治开始的,是从“权利”开始的,是从权力分工制约开始的。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也并不等于有宪政。宪政必须体现为民主政治,体现为一种权力制约的精神。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

宪法的重要功能是维护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而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各个国家可以是不一样的,我们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别的国家是另外的形式。但是,必须确立民主政治才能够叫宪政,不是民主政治不能叫宪政,这一点非常重要。

记者:您刚才提到,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法律倒置”的现象,宪法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那么,在这方面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江平:如果说宪法有上述两个根本作用的话,那么我们现在的不足也主要表现在这两个方面。

第一是宪法规定的权利的保障问题。宪法规定的是三大类权利:一是政治权利,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等自由权等;第二是民事权利,其中最基本的是财产权,当然也包含了人身权的一些内容;第三是社会权,比如教育、劳动和其他方面的权利。

我是搞民商法的,仅从市场经济这个角度来谈一谈。我看宪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如何保障个人财产的不受侵犯。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我们就是要既保护国家的、公共的财产权,同时也保护民间资本的财产权、私人的财产权,保护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现在我们确实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对待私人财产的任意性比较大。这样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它的财产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涉及到宪政和民主政治问题。十六大把民主政治的内容具体分析为四个方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把民主政治的含义明确化了。就民主选举来说,我们现在强调的民主选举是基层的选举。我认为,民主政治、民主选举确实应当从基层开始,抓好基层的民主选举十分重要,而且我们基层的民主选举也确实越来越体现了民主;但是也应该看到,民主选举,光有基层选举还不行。还应该有更高层的,以至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包括党代会代表的选举,也有一个如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我们把民主政治叫做政治文明也好,政治民主也好,既然讲文明、民主,我想很重要的一点是尊重和宽容。这是民主政治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尊重”就是尊重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现在民法典正在起草人格权法,人格权的核心就是人的尊严和自由。宽容,就是应该允许各种不同的意见。中国现在已经没有“文化大革命”那种“以言治罪”了,这是很大的进步。仅仅有一种声音不是国家之福,这一点过去我们都看到了。建立什么样的民主制度?我想,就是要建立有尊重和宽容精神的、祥和的民主制度,就是要达到这样一种政治局面。

记者:应该怎样看待宪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在您看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和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现行宪法是否需要继续调整?

江平:对于宪法的性质,过去一直都有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宪法是已经取得的东西在法律上的巩固;另一种意见认为,宪法本身不仅是对于已经取得成果的巩固,还要对未来的体制、未来的政治制度作一个明确的规定。但不论从哪个方面来说,我们都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法律是有稳定性的,而宪法应该比任何一部法律更具有稳定性。既然政治制度要求稳定性,保障公民权利要求稳定性,所以宪法必然要有稳定性。宪法的变化大了,恰恰是表明了政治制度的不稳定。

应该看到,中国宪法与世界各国宪法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世界各国的宪法,都是只规定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权利,没有我们一些政策性的诠释,甚至包括科技发展、教育政策等等。20年来,我国宪法的变动恰恰是在这一部分。

从宪法的变动性来看,应该说,在一个阶段,尤其是当一个社会发生了某种转折的时候,宪法必然会变动。同时,宪法里面的某些规定,也需要进行完善。比如,公民迁徙自由的问题,我们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个问题现在越来越突出。有些省市已经开始解决了,像浙江,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已经统一了,但就整个社会来说,我们仍然存在着这个问题。这次十六大报告里面涉及到农村问题,指出,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按道理说,这实际已涉及到宪法应如何适时变动和完善的问题了。

记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确立这样的目标,也是我国法学界长期努力的结果。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我国法学界在这方面做了哪些探索和努力?

江平:法律在国际上通行的是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以公权力为核心的法,私法是以私权利为核心的法。法律,恐怕就像一根绳子一样,一端系的是“权力”,一端系的是“权利”。它一方面要解决公权力的问题,一方面要解决保护私权利的问题。因为在一个社会里面,国家的权力和社会的利益总是非常紧密地揉合在一起的。

公权力的问题,在我看来,这些年法学家做的主要是两件事情。一是行政权力问题。公权力最核心的是行政权力,它和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这方面,全部的法学家的工作主要是解决行政权力行使的科学化,也就是包括十六大报告讲的包括决策民主和管理民主的科学化、程序化问题。包括行政权力的制约问题。二是司法权问题。公权力的第二大权力是司法权。任何国家都把它看作是很庞大的公权力。我们现在搞司法改革,怎么保证司法独立,也包含了对司法权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等。

就私权利方面来说,我概括为主要是保障市场的“四大机制”:一是平等机制。参加WTO就是国民待遇原则,就是讲平等;二是自由机制。就是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制度;三是公平机制。就是反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四是信用机制。现在越来越强调市场竞争、市场机制就是一个信用机制。我们的法学研究特别是立法的完善就是在市场的这“四大机制”方面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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