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教授访谈:走近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陈光中教授
1930年,在浙江省永嘉县白泉村陈氏家族,一个小生命降生了,取名光中,有“光大中华”之意。他,就是陈光中。
1948年夏,陈光中以奖学金名额考取了中央大学(今南京大学)法律系。1950年夏,他通过考试转学到北京大学法律系。1952年毕业后,陈光中留在系里当助教。随后,全国高等学校进行院系调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以及辅仁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陈光中随同北大法律系的全体师生告别了北大,来到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参加了学院的创建工作。
1954年,陈先生根据组织决定,开始在北京政法学院担任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工作,从此与刑事诉讼法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情系立法倡导人权
陈光中非常重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工作,为了相关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陈光中可谓鞠躬尽瘁、功绩卓著。在立法活动中,陈光中尤其注重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护相关的制度建设。
1993年,陈光中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负责组织成立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研究小组在他的主持下积极开展国内调研、国外考察,数易其稿,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并于1995年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一书。由于其重大学术价值和对立法修改的积极作用,该书荣获北京市第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法学一等奖。
据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约65%的建议被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纳,举其要者有:改善被追诉者地位,制定含有无罪推定精神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取消“人犯”称谓,改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加强辩护权保障,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式执行等。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为配合实现此次立法规划,陈光中主动请缨,成立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组,组织了国内二十多位专家学者,马不停蹄地又开始了新一轮的研究和探讨。历时四载,在国内调研、试点工作以及国外考察的基础上,最终完成了一本学术分量很重的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该书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并引起立法、司法部门和法学界的重视。
陈光中不仅情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且对我国宪法、其他部门法的立法和修改也十分关心并积极参与。在1999年对宪法的重要修改(如增加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过程中,陈光中是参与全国人大组织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少数法学教授之一。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所著《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中写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要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早在1986年,陈光中就撰文力倡我国应当借鉴外国的经验,建立刑事赔偿制度,成为我国最早提出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学者之一。
学术思想引领前沿
陈光中几十年来的学术研究形成了独具风格的学术思想和理论体系,主张既要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吸收海外立法和法治理论研究的优秀成果,又要结合中国国情,自主创新,探索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学术思想概述如下:在刑事诉讼理念上,他反对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坚持平衡的诉讼观,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为了保证实现程序公正,应当建立程序制裁机制。
在司法和司法独立的基本理念上,他认为,“中国式”司法不限于审判,是国家的一种诉讼职能活动,即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活动;中国的司法机关应为法院、检察院;司法独立从法院来说,主要是法官独立,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并最终予以取消;要通过人事、财政保障制度改革,使法院、检察院脱离地方保护主义的羁绊。
在刑事诉讼构造上,他认为,刑事诉讼中应当包括两个三角结构:在审判阶段,应当有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大三角结构;审前程序中在决定是否批捕和是否起诉时,应形成以检察机关居中、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为“争议”双方的小三角诉讼结构。
在辩护制度上,他主张应当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实际问题,强化法律援助,从而实现控辩平等。
他认为应以科学的认识论和价值论为理论基础,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他主张确立证据裁判原则,并把证据裁判与以事实为根据结合起来。他指出,刑讯逼供是程序上的最大不公,是造成冤狱的主要成因,应坚决予以杜绝,并主张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他主张建立层次性的证明标准体系,对认定有罪的证明,在主要事实上必须坚持唯一性结论,同时应增加推定的规定,降低程序违法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第一审程序问题上,他认为既要借鉴和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又要保留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在刑事二审程序审理方式上,他主张应扩大开庭审理的案件,保证死刑案件一律开庭。在死刑和死刑复核程序上,他认为我国当前应当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为今后废除死刑创造条件。他坚决支持死刑核准权收回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同时认为应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适度诉讼化改造,将来条件成熟,可考虑将死刑复核程序改为三审程序。在再审程序上,他认为现代化的再审程序必须把既判力理念、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规则、程序安定性与纠正错判结合起来,区别有利于被判决人和不利于被判决人两种情况作不同处理,对冤案要无条件平反,还无辜者以清白。
在联合国司法准则问题上,陈光中高屋建瓴,认识到了该问题的重要性,其研究在国内居于先驱者地位,迄今为止已经连续出版了五部著作。1998年,陈光中主编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一书出版,这是国内最早专门探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在中国的实施问题的专著。该专著出版后两个月,我国政府即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陈光中认为,联合国人权准则是人类社会维护人权的共同要求,是从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中概括出来的准则,我们应当予以尊重。他主张国际法优先原则,对于我国已经批准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则应当认真、严格地予以遵守。2002年,陈光中主持起草了《关于我国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书》,书中建议:通过立法修改和司法改革,尽量消除国内法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矛盾,在批准该公约时对条款的保留尽量减少到最低限度。他希望通过该建议书促进我国早日批准和实施该公约,并促使我国人权状况进一步改善,使我国的刑事司法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
传道授业培育英才
对于法学研究,陈光中毕生孜孜以求,笔耕不倦,只争朝夕。正因为如此,五十多年来,除政治运动干扰期间外,他一直活跃在法学教学与科研的第一线。至今,陈光中仍然习惯于在夜深人静时坐在书桌前读书和著述,那情景,恰如米尔顿所言:“一灯荧然,独坐静思,探索新的观念和意境。”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陈光中出版专著、教材近五十部(含主编、合著),发表论文一百九十多篇,其研究成果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如20世纪80年代他出版的著作《刑事证据理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均是内地此类专著的第一本。他主编的教材《刑事诉讼法》为全国法学类高校或院系普遍使用。
陈光中传道解惑、辛勤育英才。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教学生涯中,他教过的学生不计其数,先后教过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干部专修班,师资进修班等。他渊博的知识,精到的见解,丰富的教学经验使无数人受益匪浅。陈光中从1979年起开始担任硕士生导师,1986年成为全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由他创立和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点是全国最早的诉讼法学博士点,在其后的10年时间里也是全国唯一的诉讼法学博士点。
在授课中,他倡导“业精于勤”、“博而后精”等治学箴言,还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他在一次研究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引用“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古训,勉励学生不断开拓创新。迄今为止,他直接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论文博士生已取得学位和已出站的博士后已达65人,其中有的已成为教授、知名中青年学者,有的已成为政法部门的重要骨干,有的活跃于国内外律师界,可谓桃李满天下,学子成栋梁。在先生的严格要求和悉心指导下,陈氏门生的博士论文总体质量比较高,并率先开展了对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产生了一批有分量的学术专著,促进和丰富了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他指导的王万华博士的学位论文《行政程序法研究》还于2001年荣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
为了奖励优秀的硕士生、博士生,陈先生在其学生、亲友和有关单位的支持下,于2002年成立“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金基金会”。基金会面向全国,两年一次评选学业优秀的硕士生、博士生予以奖励。此举表达了他对诉讼法学年轻学者成长的关心。
在先生七十岁寿辰时出版的《陈先生法学文集》的序言中,他表达了这样的期望:“‘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我虽非‘烈士’,但暮年壮志还是有一点,如苍天保佑,假以时日,我愿在80岁时再出一本文集,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做一点贡献。”
祝愿陈先生健康长寿! (卞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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