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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之刘文华教授

日期:2013-07-10 来源: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作者:.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文华,男,1932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的政府专家津贴。

1951年至1955年,在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55年至195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研究生班学习;1958年至1979年,在工业企业工作;1979年重返中国人民大学任教,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北京经济管理学院政法系主任。现兼任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顾问、北京培黎大学校长。

人才培养

刘文华教授较早地主持了我国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并创办全国第一个经济法专业博士学位授予点,至今培养经济法专业硕士、博士数百人。

20世纪80年代中期,刘文华教授接受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委托,举办经济法干部专修班;1987年受国家教委委托,举办经济法基础理论研讨班:20世纪90年代初与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在深圳共同举办在职研究生班,开创了我国同等学力研究生班教育的先河。

主要实践活动

一、1980年10月—11月,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两法调查纽”到四川重庆调研,草拟“国营企业法”和“经济合同法”。

二、1980年6月—1983年11月,参加计划法起草:同时因所在的计委条法办代行法制局部分职能,所以也前后参加了“经济稳定增长法”的草拟工作,参加起草“基本建设程序法”,审查当时送交的“银行法”、“物价法”、“劳动法”等草案。

三、1981年夏,到安徽省凤阳县小岗生产队调研。

四、1983-1985年,参加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主办的两次理论研讨会。

五、每年组织、准备、参加十三省市经济法研讨会。1995年由北京主办时,参与了组织、领导工作。

六、每年参加各地轮流组织的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七、1993年至今,组织和参加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主办的各种例会和专门研讨会,主要有:2000年的“宏观调控法制研讨会”;2002—2003年的“经济安全研讨会”;2004年的“市场主体法制研讨会”。

八、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法律问题课题负责人。

九、《产业政策法研究》国家“九五”社科博士点课题课题组负责人。

十、《企业诚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项目课题组负责人。

十一、1995年负责主持国家教委项目“经济法专业调查”。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与理论贡献(节选)

刘文华教授是我国最早开始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系统研究的法学家之一,自改革开放以来,他始终站在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就我国经济法学发展中的基本问题,提出大量带有原创性的观点。在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不同阶段,他先后提出了“纵横统一论”、“分合论”、“社会基本矛盾论”等理论,并将其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一套完整的学术理论体系,对经济法学理论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刘文华教授通过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法自身发展历史的研究,揭示了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规律。他认为,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已经存在相当数量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但这些规范与现代经济法相距甚远,因此不能把古代历史上那些有关经济内容的法律规范认为是经济法。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由于垄断集团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资本主义的平等、民主、自由竞争等原则和机制被削弱、被扭曲,保持资本主义经济活力生机的基础在动摇,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危机频仍发生,最后导致了垄断集团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这些都从根本上危及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完全靠自发的市场调节已不可能,放任横向经济关系盲目运行,实际上是容许垄断资本家为所欲为,而广大中小企业家却享受不到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难以独立地生存和发展。在危机面前,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改变“干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信条,改变不干预经济的政策方针。资本主义各国在恢复和保持无形的市场调节之手的同时,伸出有形的国家调节之手,通过设置各种纵向经济关系,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大力限制垄断,力图恢复自由竞争机制,保持资本主义稳定协调发展。这些目的主要是依靠立法手段来实现的。一大批以经济内容为主,并直接体现着国家干预、参与经济生活意志的法律、法规的出现,标志着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可见,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是在生产力进一步社会化、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国家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直接参与和强力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

社会主义经济法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确立,与社会主义国家组织经济职能的实施相结合而产生的。但由于社会主义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所施行的经济法规,其性质多属经济行政法。严格地说,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只是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转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后才开始形成的。在我国,发展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经济改革的基本目标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由之路。但是,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我们又不能重复资本主义发展的老路。我们必须走一条既具有时代特色,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现代市场经济的道路。这就要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在保持必要的宏观管理情况下,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大力推进横向经济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功能,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必须将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结合起来,必须将国家的意志、利益与企业的意志、利益协调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既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焕发我们社会、经济的生机活力,又避免和减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所付出的社会动荡、经济危机、严重两极分化的代价,保证我们能够尽快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能够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协调各方经济行为的经济法必然产生。

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在本质上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律,它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必须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以及法自身的历史演变规律中去追寻。

经济法是在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时期产生的。它的出现,不仅意味着一个新的与传统法律部门大不相同的部门法的诞生,它更是一种新的法律思潮,是一种从世界观到方法论都与传统法律思想大不相同的法律思潮。一些在传统法学理论中似乎已成定论的观点和体系在经济法中都有所动摇;许多被认为是此消彼长、水火不容、根本对立的观念和制度,如国与民、统和分、公法与私法、集中与民主、整体与个体……都在相互交错、沟通。经济法作为新的政策思想和法律工具,正在为当代国家所倚重、所利用。不管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不管它们是否承认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它们都在运用经济法的思想和手段为自己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服务。几经战乱的资本主义世界之所以能较快地摆脱战争创伤,使经济得到恢复并能较快地发展起来,经济法起了巨大的历史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从自己国情出发,对旧体制进行改革,不走资本主义曾经走过的危机和两极分化的老路,而是依靠强大的公有制经济和人民政权,用尽可能短的时间,花尽可能小的代价,去建设有自己特色的新型的现代市场经济,也离不开经济法。这都是由于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过程中,确实有一系列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特性和功能: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商品经济关系,一直是沿着分离与综合两个方向发展的。一方面,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专门化、分散化: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又越来越社会化、集中化、网络化,反映在法律机制上,则表现为:一方面由越分越多、越分越专业化的部门法去分别调整着越来越众多复杂的各类具体的经济关系,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对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调整的客观需要。经济法正是反映经济关系分离与综合两个发展方向的要求,体现统、分两种法律机制结合的一个法律部门。它一方面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着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地调整。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因此它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对经济关系,传统的法律部门往往只是分散地孤立地就事论事地去调整,或是只解决已发生的经济方面的权益纠纷。经济法的本质思想却并不如此。经济法是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法制系统工程化的产物。经济法当然也要调整个别具体的经济关系,也要解决具体的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案件,但它更着重于对经济关系运行全过程的系统调整,调整重点放在引导各类经济法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地运行上。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各类矛盾错综复杂。所以,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需要正确处理各种经济矛盾,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须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的关系。在我国,就是要正确地协调和处理代表社会整体的国家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作为社会个体的企业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关系。经济法适应这种客观需要,从社会全局利益出发,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协调,以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是经济发展的永恒话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更是一对突出的矛盾。现代经济法是在它们对立统一中产生的,也是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存在和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解决旧体制的过度的经济集中,大力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以确立企业的独立地位和利益,保证企业自主经营;同时也仍保持国家必要的宏观调整。在这一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矛盾的调整和解决过程中,经济法得以产生。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垄断集团的垄断集中限制了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使之不能充分享受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和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平等自由。资产阶级因此不得不用国家的权力去限制垄断集中,以图恢复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和自由竞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法因此应运而生。可见,必须从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去认识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产生之后,也是以解决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矛盾为己任,而这一任务是别的任何法律部门所难以解决的。必须认识到,经济法绝不是单纯的经济集中法。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它们运用经济法,都不是要管死经济,其基本目标都是要管活经济。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如何调节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主旨思想,有着不同的侧重。有的以国家为主,有的以企业为主。传统的行政法的主旨思想是“行政权力本位”。这种主旨思想在行政法所调整的领域中,即在行政领域、行政体系中是正确的、必须的,但不能用它来指导和调整整个经济关系。旧体制时期,我们曾把这一思想运用于经济领域,并强调到不适当的高度,其结果是片面强调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忽视企业的地位、意志和利益,因而不得不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传统民法的主旨思想是“个体权利本位”。这一主旨思想贯穿于民法的全部理论和实践之中。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总是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主导的。义务只是从属于权利,只是被动地去适应权利的需要。民法这一主旨思想在反对封建专制、特权过程中起过重大的历史作用。在今天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仍有重要意义。它对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的自主性、积极性,仍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这一主旨思想却有其局限性。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总是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与平面性相结合的状态,而传统民法的平等、自由的本质则是抵制任何层次性和从属关系的。个体权利本位思想常常孤立地强调社会个体的意志和利益,忽视甚至抵制社会整体的利益;往往片面强调权利、自由、自愿,忽视对国家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所以,尽管这一主旨思想在微观经济领域内有巨大的激励、动员作用和保护社会个体权益的功能,但却无法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整。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点,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等社会经济组织,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关系和具体的经济过程中,它仍然是一个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不能“并吞”或侵犯那些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其他物质利益实体的利益。国家组织可以而且必须保持和行使自己的权力,但不能无限膨胀权力,不能把自己置于超社会的地位。国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让不当的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妨碍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妨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也应对社会负责,不能片面强调自己的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总之,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要首先树立对社会负责的思想,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受权利,获得利益。社会责任本位思想绝不是企业义务本位思想,因为它要求国家机关和企业一样,都要对社会负责。这种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是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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