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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之王利明教授

日期:2013-07-10 来源: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作者:.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利明,男,1960年2月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1981年12月,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 2月,在美国密执安大学进修:1994年7月至1994年8月,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讲学;1996年11月至1996年12月,在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讲学;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

他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他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高校优秀青年教师”等荣誉称号。

获得奖项

1.1992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届吴玉章奖学金优秀教学奖;
2.1995年获中国法学会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3.1995年获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
4.1996年获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
5.1987年论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和政策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6.1992年专著《民法新论(上、下)》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
7.1992年主编教材《民法教程》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奖;
8.1995年主编教材《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
9.1995年主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
10.1995年《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11.1996年论文《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获“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论文二等奖;
12.2003年《物权法研究》获中国图书奖提名奖:
13.2004年《民法总则研究》获中国图书奖。

学术历程

王利明作为“文革”后第一批经高考入校的大学生,于1978年初开始接触法律。当时的民法学,可以说是一片荒芜的园地,很多人根本不知民法为何物,课堂上所学的民法,实际上不过是一些有关婚姻、财产继承、损害赔偿的政策规定。直到1981年初,他准备报考研究生时,才见到了佟柔教授等人编写的民法讲义,那是一部油印的仅20余万字的教材。然而,他却由此走入民法的殿堂,它是他入门的教科书。

1982年初,王利明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在佟柔教授指导下,开始学习和研究民法。进校以后,恰逢学术界展开民法、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根据佟柔教授的意见,王利明开始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并逐渐形成了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的认识。1982年,在王家福教授等人的鼓励下,王利明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持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作了一个有关经济行政法理论构想的大会发言,得到了民法界前辈的支持和鼓励。他的硕士论文选题也因此确定。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他经常与梁慧星教授切磋,并在1986年与梁教授合作撰写了《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一书。

1984年留校任教以后,王利明开始给本科生、研究生讲授民法课程,在此过程中形成了自己对民法体系及各项制度的看法和认识。1986年,他和郭明瑞教授等人合作撰写了《民法新论》上下册。该书对刚刚颁布的《民法通则》作了一定的研究,也对中国民法学的内容和体系,作了较为认真的探讨。期间,他与原国家经委的李时荣同志合作,编写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唐德华等同志合作编写了《民法教程》。

1987年,王利明在佟柔教授指导下,攻读在职民法博士生。1988年,他受美中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的资助赴美进修,在美国著名的财产法教授Mr.Olin.Browder指导下,研究英美财产法、信托法、合同法、侵权法等问题。回国后,他以《国家所有权研究》为题,于1990年初通过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成为中国大陆首位民法学博士。此后,他开始撰写有关侵权行为法的论著,相继出版了《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民法•侵权行为法》(与郭明瑞等合著)、《侵权行为法》(与杨立新合著)、《改革开放中的民法疑难问题》等著作。当时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研究领域少人问津,这几本小书的出版,对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多少起到了一些推动作用。

1993年以来,王利明教授与杨立新等同志合作开始研究民法学中的一个新领域,即人格权问题。这些研究成果便是后来与他人合著的《人格权法新论》、《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人格权法》。在这些著作中,他极力主张人格权法应与侵权行为法一样作为民法中独立的制度对待,从而改变传统民法历来沿袭的重物轻人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新的民法体系。

王利明教授对合同法研究始终抱有浓厚的兴趣。在美国学习期间,他曾花很大的精力研究英美合同法的现状和发展。自1993年以来,由于参与合同法的制订工作,他开始集中精力研究合同法问题,独自撰写了《违约责任论》,并与崔建远先生合作,出版了《合同法新论•总则》。在这两本小书中,他也希望探索我国合同法自身体系和内容的建构,尤其是希望立足于中国的现实,通过不断吸收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以及国际惯例,逐步建立先进的、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合同法体系和规则。

20世纪80年代中期,王利明曾在佟柔教授指导下,就国家所有权和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杂志上发表过一系列论文,提出通过股份制改造全民所有制企业,使其享有法人所有权。在他的博士论文《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就企业法人的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作了专门探讨。同时,也就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的基本原理做了研究。最近这几年,基于国家制订物权法的需要,他又重新开始探索物权法的理论问题,并撰写了《物权法论》一书。

作为一个民法学教员,王利明教授一直很重视教材的编写,先后主编或独自撰写过10多部民法教材。近几年,为了改进民法的教学方法,引进英美法的判例教学法,他开始系统编写民法案例研究的教材。由此形成了《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高级司法官法律培训教材?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4辑)(与郭明瑞、杨立新等合作)。二十多年来,王利明教授还先后发表论文100多篇,并将已经出版和未出版的论文编辑出版了个人文集《民商法研究》(1-6辑)。

创建中国自己的民法学体系是王利明教授自研究民法以来孜孜以求的理想。他始终以为,我们伟大的民族曾经在历史上创造了博大精深的包括中华法系在内的中国文化,数千年来巍然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我们感激先人的贡献,更应在当代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法制的现代化有所作为。我们的民法学应当创建自己的体系,这不仅是因为我们所处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积淀有其特性,我们的现实经济及社会生活独具特点,而且还因为,我们具有将辉煌的中华法系发扬光大的历史责任。我们的民法学需要大量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但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成为某些民法的简单复制。人在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和民族贵在自强。我们的民法,也应当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自己的重要地位。作为一个民法学工作者,我们所作的一切,都应是朝着这个目标而努力。

主要实践活动与贡献

1998年,王利明教授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2003年,他又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这为他积极参加国家重大立法活动、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提供了有利条件。

20世纪90年代以来,王利明教授参与了《合同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等重要的民商、经济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他还曾先后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论社会保障立法》、《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还是财产权》、《关于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意见》等咨询报告,为完善我国的民商事立法提出了众多建议。尤其是他还参加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的委托组织起草了《中国民法典大纲》、《中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等重要的立法建议稿,为中国的民事立法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

此外,王利明教授还先后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讲授《市场经济体制与法治建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讲《物权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在中央党校作“国际民商法发展趋势”报告,并受到领导同志的肯定。

1998年,王利明教授作为富布赖特项目高级访问学者前往美国哈佛大学访学。其间,他对中外司法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比较、评价,以期对司法改革有更多的研究。回国后,王利明教授更加感受到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他将在哈佛大学的研究成果汇集成《司法改革研究》一书,该书一出版便在学术界和司法部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2003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王利明教授作为人大代表,大力呼吁司法改革,并提交了“在全国人大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全面推动司法改革工作”的议案。

同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专家顾问,王利明教授经常性地为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重大疑难案例提供咨询。此外,他还承担了大量的司法解释的论证、起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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