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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在施工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3-07-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 阅读:9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小王可以找挖坑人或施工方索赔。

施工方在施工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损害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公共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活动中。

二是施工中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施工现场未安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未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的显著标记,夜间未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频繁的地点未设临时交通指挥,工地内的沟、坑没有填平或者设围栏、垫板,这些均构成工作物设置欠缺。

三是施工方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并不能提出主观上无过错的事实证明。如果施工方已经在施工地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而由于受害人的过错使自己受损害,受害者则无权向施工方索赔。假如你拿着一本书边走边看,完全沉迷于其中,忘记了身边的一切,而掉进了坑里,那么就无权索赔。又假如自己的孩子掉进了标志明显并采取了安全措施的坑里,那只能怪自己监管不力,施工方也有拒绝承担责任或要求减轻其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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