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正当防卫 是指当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所以在正当防卫时造成他人损伤的,不负责任。这里的他人指的是防卫对象,即侵害本人、他人或社会合法利益者。但是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才能免负责任,即正当防卫应以制止侵害行为为限,否则,将由防卫人适当地承担责任。不过,法院在处理正当防卫界限问题时,一般都采取从宽处理的方式。
二是紧急避险,可以减轻或免负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一种以牺牲较小利益来保存较大利益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合法的。所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只有具备以下几种情况,紧急避险人才要承担责任:
一是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避险人可能会承担适当的责任,这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
二是紧急避险人由于避险而造成的伤害超过了所要避免的伤害,从而达不到牺牲较小利益来保存较大利益的效果,这时避险人要适当地承担责任。
三是如果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同意或过失,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例如你是一位医生,准备给病人做手术,但是由于手术风险很大很可能会给病人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这时如果病人或其家属同意负担这种风险。那么你做手术而产生的意外伤害就不会由你来负医疗事故的责任,这是受害人同意而免责的情况。这种免责事由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普遍采用,只在极少数的情形下才得以适用。另一种是受害人的过失而免责的情形则比较普遍,你虽然伤害了别人,但受伤害的人有过失,比如,某某跑进了施工现场被砸伤了等。
四是如果你能证明损害还来源于第三人,那么你能减轻责任。例如你饲养的一条狗咬伤了别人,但是你能证明你是把狗拴住的,是有人把你的狗放掉的,这样就能减轻你的责任。
五是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系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六是如果你的孩子是在幼儿园或学校里打伤了人或闯了祸,有人向你要求赔偿,你可以依法主张幼儿园或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幼儿园或学校疏于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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