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状打官司,原告肯定有目的和意图。打官司究竟想得到什么,就是诉讼请求。它是诉状中最重要的部分。法官只围绕诉讼请求审查案件,双方当事人也是围绕诉讼请求举证、质证、辩论的。所以,原告在起诉状里须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发[2003]25号)指出,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当事人在诉状里落下了诉讼请求,其要承担未实现诉讼目的的后果。
李某与史某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二人经常因为经济及子女问题争吵,夫妻矛盾不断加深,双方的争吵最终升级为打架。在一次打架中,李某打伤了史某。经法医鉴定:“史某的头部、左侧胸部软组织挫伤,系钝器打击所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史某于2007年9月10日起诉离婚,她在起诉状中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由于原、被告经常争吵不休,被告殴打并致伤原告具有过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达成了分割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史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准予双方达成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判决下达后,史某十分不满。她认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她造成了巨大的身心痛苦,法院为何不判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呢?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就是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无过错方可据此请求损害赔偿,使受害方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第(一)项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司法解释再次强调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本案中,史某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时,享有损害赔偿之请求权。但她在起诉状里并未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行使民事审判权时,是居于中立地位的。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对于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会主动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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