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办理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案件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主体方面。
(2)在办理抢劫、抢夺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侵犯的客体方面。
(3)在办理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故意破坏或过失损害设备罪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4)在办理盗窃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走私罪等案件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5)对于共同犯罪,应解释什么是实行犯、什么是帮助犯以及什么是主犯、从犯、胁从犯,其相互之间有何区别,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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