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人员当场宣布不准谈案情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不敢针对案情的有关情节向律师提问,出现这种情况时,如果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策略,那么作为律师也就很难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帮助。这个时候律师应当充分利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向当事人讲解其所涉罪名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就是通过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嫌疑人介绍所涉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即犯罪构成要件和整个司法程序,令其对自己所涉案件的主、客观方面进行自我认识,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起一个沟通的渠道,以达到即可以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最大可能的、有效的帮助同时又不至引起在场办案人员的反感和干预。
另外,既然办案人员已经在场,那就不要用一种漠视的态度对待他的存在,当谈到一些纯粹的法律问题时,还可以设法引导在场的办案人员参与到讨论中,这样一来可以使会见的气氛显得轻松一些,也可表示出对其应有的尊重,打消办案人员那种通常的对律师的抵触情绪。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