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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百群众维权不当 十三“首领”触犯刑罚

日期:2015-11-26 来源:人民法院网  作者:白淑娟 阅读:44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采取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否则就会导致维权过当,容易形成民转刑类型的犯罪案件。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维权过当所致犯罪的案件。

2014年3月13日至6月5日期间,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苗某某等13人以蔡楼将军渡浮桥有限公司占有台前县前尚岭村、东尚岭村、西尚岭村、苗庄村的土地未得到补偿为由,经预谋,聚集数百民众,先后三次围堵、冲击将军渡浮桥西岸收费站,打砸抢取收费站经营收入十万余元,严重扰乱正常经营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苗某某等13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蔡楼将军渡浮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1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苗某某等13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犯罪情节和自首情况,分别对13人判处二年六个月到六年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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