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民事诉讼律师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的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合议、宣告判决六个环节

日期:2013-06-20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1595次 [字体: ] 背景色:        

庭审是打官司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官司的输赢。如果把诉讼比作打仗,那么庭审就是主战场。诉讼当事人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便在庭审中取得决定性的胜利。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大致上有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合议、宣告判决六个环节。

1.庭审准备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发布开庭公告。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

(3)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核对当事人。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

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核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打基础。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下列两项内容:

(1)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告、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其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由诉讼代理人进行补充。在陈述过程中,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①证人证言;②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③鉴定结论;④勘验笔录。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予以认定。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告知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第二次开庭时,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3.法庭辩论

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可以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必重复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的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发言或答辩要对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辩驳,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到本诉讼中与其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中来的,可能针对与其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

(4)互相辩论。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在辩论中,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可以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后再继续辩论,如当庭难以查清,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辩论全部结束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4.法庭调解

依据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4]

12号),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可再次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或者休庭后进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5.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不成的,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评议过程不公开。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意见如实记人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经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归档备查,不对外公开。评议结束后制作判决书,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6.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判决;另一种是择日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宣判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宣判后,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

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宣告离婚判决时,法官会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