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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中止诉讼及终结诉讼的法律解析

日期:2013-06-20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78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了一些意外状况,人民法院应当延期审理、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

1.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延期审理不能随便决定,而必须具有法定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侦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特定原因,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恢复诉讼。诉讼程序的恢复,依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主动提出。恢复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恢复诉讼的通知。诉讼程序恢复后,原来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诉讼是继续进行,而不是从头开始。

3.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终结诉讼的裁定,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理,对死亡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法律归属不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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