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最常用的是普通程序,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标的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而特殊案件则适用特别程序。
1.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审判程序。这是打民事官司最完整的程序。因此,也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比其他程序适用更广泛。普通程序包括以下主要步骤和内容: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
(4)调解;
(5)判决或裁定。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可以说是一种简化了的普通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有下列特点:①起诉方式简便,一般以口头起诉为主,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要求解决争议即可;②受理程序简易,起诉可当即审理;③传唤方式简单、实用,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可用电话、广播、托他人传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时间上没有法定期限;④审判采用独任制,即只有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⑤开庭审理中的各个阶段程序相对简单;⑥审理期限短,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6个月,而简易程序是3个月。
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和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只适用于简易的民事案件,而不适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诉讼实践中,以下几类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当事人双方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在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焦点明确,争议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简易程序遵循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依据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3.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依法适用的一种专门程序。这种程序只适用予以下四种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这四种案件不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所以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理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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