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民事诉讼律师

人身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3-06-16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9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通则释义: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健康权不同于身体权。健康权的内容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安全,具体包括肉体组织、生理和心理机能三个方面。身体权的内容则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1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8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姓名权和名称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法律限制有: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须使用正式姓名;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冲突;不得滥用姓名权。侵害姓名权行为的形态有:干涉、盗用和假冒。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的权利。与姓名权不同的是:(1)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注册的同行业名称相同或相近;(2)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号有转让其名称权的权利,但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则不得转让。我国的名称注册为法定的强制注册,企业只对已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有权。

关联法规

《著作权法》第22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21条

《广告法》第25、47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149-15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第一百条 【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肖像权的权能有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权。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且无正当理由。此外,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现代社会利用人的肖像的现象越来越多,但利用他人肖像必须经过肖像权人本人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肖像权。至于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才构成侵权,在当今实践中已经逐渐不采此法。

关联法规

《广告法》第25、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150、15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函》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名誉权的规定。

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而不是名誉感。名誉感是自然人对其自身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损害他人的名誉感,并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而可能构成对他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2)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名誉权区别于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二者区别在于:(1)隐私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名誉权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隐私权内容具有真实性、隐秘性,且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3)在侵权行为认定上,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等贬低他人人格,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行为,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是不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向第三人披露他人隐私。

关联法规

《宪法》第38条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140、149-15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赵伟昌侵害名誉权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

第一百零二条 【荣誉权】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150、15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第一百零三条 【婚姻自主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关联法规

《婚姻法》第2、3、5、31条

《刑法》第257条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联法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19、43-48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59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71条

《残疾人保障法》第18-35、39-44、49-52条

第一百零五条 【男女平等】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关联法规

《宪法》第48条

《婚姻法》第13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11、15、22、24、25、30、34、43条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