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审判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消费纠纷诉讼中,当事人以经营者侵权损害为由提出索赔,必须以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存在为前提,消费者负有证明商品是对方所售或产品为对方生产的义务,而且负有证明损害不是由自身过错造成的义务,或者证明自己虽有过失,但对方亦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以避免索赔失败得不到任何补偿,反而消耗了金钱和时间。
例如,几年前发生的肯德基烫伤女童案,原告熊某系一五岁女童,其与外祖父在肯德基餐厅就餐过程中,因饮料太烫而松手被热饮料烫伤,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其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4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提供给消费者的热饮杯上,所标提示文意明确,已对热饮可能发生的危险作出了明确的警示;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就餐,与其随行的成年人应尽全面、有效的监护之责。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做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于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诉讼费7000余元由原告承担。
再如,小卿诉某购物中心侵权案。2004年3月13日,小卿到吴某经营的购物中心购物。当她准备离去时,被一位服务员拦住,要她说出刚才手里一对发卡的去处。小卿自感冤枉,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小卿不得已将外衣脱掉,翻出衣兜,造成几十人围观,在未查找到发卡后,这名服务员和经理吴某才向小卿赔礼道歉。
事情发生后,根据小卿的要求吴某带其到医院进行了治疗,经医院检查小卿未发现异常,吴某亦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此后,小卿的父母带她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目前初步考虑为反应状态或反应性精神障碍”。小卿的父母认为吴某的行为对女儿造成了身体的伤害和名誉损害,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和护理费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服务员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作为雇主的吴某也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情发生后,吴某已经向小卿赔礼道歉,并且根据小卿的要求带其到医院进行了治疗,经医院检查小卿未发现异常,吴某亦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吴某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小卿虽持有再次到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并要求吴某赔偿,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诊断结果与此次纠纷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终审裁决驳回小卿的诉讼请求。
遇到这类案件,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误认顾客有违法行为,甚至是已经实施了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那么作为消费者应该及时报警,这样可以避免正面冲突,防止事态扩大,公安机关的参与可以成为消费者此后诉讼的证据。除此,如有可能还要寻求能为自己作证、且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证明,作为此后诉讼中的佐证。
消费者因举证不能而遭败诉的案例不胜枚举,足以引起消费者索赔时重视。人们常说“有备无患”、“不打无准备之仗”。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搜集证据,保存证据,从而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有理有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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