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旦受到财产损失,不仅会提出财产损失索赔,而且还会向商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而言,对于消费者遭受的纯粹的财产受损,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不管消费者受到的财产损失有多大。消费者索赔时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以避免付出无谓的诉讼费用和精力,并耽误工作、影响正常生活。
例如,一对新婚夫妇到照相馆拍摄了一套婚纱照,回家后发现相册上的英文单词不合适,遂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被告婚纱摄影公司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显然,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合同关系,被告所给相册上英文词意欠妥,被告应承担履行不适当的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只有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并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有金钱抚慰之必要时,方可主张精神损害索赔。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一般由法官根据案情酌定。消费者起诉索赔时不宜盲目追求高额索赔,漫天要价,否则难能如愿。
例如,上海市曾发生过几起女学生进超市被怀疑偷盗而遭搜身或言语侮辱的案件。在诉讼中,消费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法院均支持他们要超市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具体赔偿的数额则往往与消费者的诉求相去甚远,因为司法制度并不支持公民为讼而讼的倾向,亦不赞成公民通过诉讼而获取不当利益。
轰动一时的黄某告某知名电脑公司侵权案就是维权过度的典型例子。北京女大学生黄某于2006年2月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来发现CPU存在问题。在电脑公司售后几次检修后,售后人员更换了CPU,仍旧出现异常情况。后经软件检测,发现该笔记本电脑机内原装正式版CPU被更换为工程测试样品。随后,黄某委托代理人周某与该公司进行多次和解谈判。谈判中,其代理人周某提出了要求该公司按照其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索赔数额为500万美元,声称该赔偿将用于成立反欺诈基金会。该公司向警方报案称其受到敲诈勒索。当年3月7日黄某及其代理人周某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直至批准逮捕。
在看守所被羁押10个月后黄某被取保候审。2007年11月9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虽然黄某于2008年11月27日收到了29197.14元的国家赔偿金,但发生此事之后,黄某被迫中断学业,脱离了原本正常的人生轨迹,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在这个案例中,黄某索赔数额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和其实际损失,招致司法机关介入也是事出有因。因此,消费者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行使权利失当使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