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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人格纠纷

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日期:2013-06-14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24次 [字体: ] 背景色:        

荣誉,就其实质而言,是社会对特定主体的一种积极评价。公民的荣誉可通过光荣称号来体现,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三八红旗手”等。法人的荣誉也可通过诸如“信守合同单位”、“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等称号来体现。

荣誉权是指特定的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不被非法剥夺,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荣誉权虽是人身权中的身份权,但往往与公民或法人的人格联系在一起,属于与财产无关的人身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侵害他人荣誉权的违法行为,应是既包括行为人对他人荣誉及其利益所造成的积极作为的侵害,也包括对他人荣誉及其利益所造成的消极不作为的侵害。

1.构成侵害荣誉权行为的条件

侵害荣誉权是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按照侵害荣誉权构成要件的要求,下列具体的侵害荣誉权行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一是非法剥夺他人荣誉;二是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三是严重诋毁他人所获荣誉、严重侵害荣誉精神利益的行为;四是拒发权利人应得的物质利益;五是侵害荣誉物质利益的行为;六是侵害死者荣誉利益的行为。

2.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荣誉权主要的补救方法是:恢复荣誉、返还物质利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于侵害荣誉权造成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包括:赔偿财产直接损失;赔偿因损害荣誉权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对于自然人造成精神痛苦的,应当予以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赔偿数额应当依据受诉法院掌握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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