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及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撤销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前提条件,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争议没有仲裁管辖权,仲裁庭对当事人争议所作的裁决就失去了存在根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对某一争议交由仲裁庭仲裁是当事人的权利,如当事人未将其争议列入仲裁协议即表示当事人不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即不得对未在仲裁协议中列明的争议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对不属仲裁管辖范围的争议不得进行仲裁,否则,因其管辖缺乏法律上的权力而无效;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仲裁活动的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保障。为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仲裁法十分重视当事人上述程序上的权利。凡仲裁活动中存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的,仲裁裁决均可申请撤销;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尽管裁决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和仲裁庭查证,但并不能完全排除伪造证据的可能性。如果伪造证据被用于裁决,很可能导致裁决的不公正。因此,为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凡是根据伪造证据所作的裁决,无论是否影响到了裁决的公正性,当事人均可申请撤销;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对于当事人隐瞒证据情况下所作的裁决,并不必然导致裁决可被申请撤销。只有当被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到裁决的公正性时,当事人才可申请撤销裁决;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是指仲裁人员利用仲裁案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财物或非法接受当事人财物,从而偏袒一方当事人,明知案情是与非,而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有权作出撤销裁决裁定的,只能是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选择中级人民法院是为了慎重,为了与仲裁的一裁终局制相称。
法院收到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是否有前面所述的情形。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面所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此外,法院如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撤销裁决程序与我国仲裁制度原有的“一裁两审”不同,与一裁终局也不矛盾。撤销裁决的程序并不是必经程序和必然发生的。原因是:1.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其内容以程序性问题为主,对事实只是极有限度的涉及;2.当事人必须对撤销裁决的申请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证据证明,否则申请不能成立;3.法院只对裁决是否有效作出裁定,而不对裁决所涉及的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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