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释义〕 本条是关于裁决书内容出现错误如何处理的规定。
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庭和仲裁员的权力即告终结,但仲裁庭仍保留有某些权力。这些权力主要是指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这也是仲裁庭的义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请求期限应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仲裁庭进行补正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的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诉讼。与此相应,裁决一经制作成裁决书,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不同于调解书。调解书生效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裁决书则无须经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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