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商事仲裁律师

关于调解书的内容、生效要件及当事人反悔后的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来源:诉讼仲裁律师 作者:诉讼仲裁律师 阅读:106次 [字体: ] 背景色:        

《仲裁法》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释义〕 本条是关于调解书的内容、生效要件及当事人反悔后的处理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而仲裁庭经查证确认的事实和依据的理由则不要求表现于调解书中。因为,调解协议的达成更多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和妥协的结果,其所依据的理由在合法性的要求上比裁决要大打折扣。

调解书作出后,仲裁员应在调解书上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以便确定调解书的效力。调解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法律效力的发生,以双方当事人签收为依据,如果任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必须在调解书签收前,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后再反悔,只能借助于其他途径解决。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释义〕 本条是关于裁决程序的规定。

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对于由3人组成仲裁庭的情形意义最大。当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时,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仲裁庭笔录。如果3名仲裁员各执不同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则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其他仲裁员的不同意见仍应记入笔录。

《仲裁法》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释义〕 本条是关于裁决书内容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用书面形式作成,并应写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所依据的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为保守商业秘密或因其他原因,可以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并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裁决书应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因仲裁裁决并未代表其意见,有权决定是否在裁决书上签名。反之,可推断,其意见被裁决采纳的仲裁员,必须在裁决书上签名。

关于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名的问题,大多数国家规定,必须由仲裁庭全体仲裁员签名。有的国家规定,如有少数仲裁员拒绝签字,其余的仲裁员应注明这一点(法国);有的国家规定,在裁决书中由多数仲裁员签名的情况下,只有在该裁决书上附有未签字的仲裁员曾参加裁决的证明时,该项裁决才有效。

《仲裁法》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释义〕 本条是关于部分裁决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是在查清全部案件的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从而结束整个仲裁程序,这叫全部裁决。在有些情况下,仲裁庭对一部分争议事实已经查清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即部分裁决。部分裁决与全部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庭进行部分裁决,是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作出的。如一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亟需另一方当事人履行部分义务,这样,对已查清的部分先行裁决,有利于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在瑞典仲裁法中,先行裁决分为三种:1.部分裁决,即在几项请求中选出一项请求或在一项请求中就其某一部分请求作出裁决。2.中间裁决,即先对一个讼争点作出裁决,而把该讼争点作为处理基础的另一个讼争点留待以后的裁决解决。3.暂时裁决,是一种程序上的临时性裁决,如先行给付的裁决,资金被申请人在仲裁阶段向申请人支付一部分损害赔偿金额。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