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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职责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来源:诉讼仲裁律师 作者:诉讼仲裁律师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仲裁法》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本条是关于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职责的规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这一规定使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得到有效保障。

在仲裁组织体系中,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二者相互独立。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该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亦由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各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进行仲裁及与仲裁相关的活动时都必须遵守。

但是,无论是中国仲裁协会得依照其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责,还是其制定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具约束力的功能,都不意味着中国仲裁协会与仲裁委员会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仲裁协会不能对仲裁审理与裁决本身施加干预,也不能取代仲裁委员会去聘任仲裁员或代行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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