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主体与客体的规定。
仲裁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要将仲裁与诉讼区别开来,既发挥诉讼功能以保护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同时,又要比诉讼更灵活地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在于:
(一)仲裁与诉讼的范围不同。诉讼的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有所谓“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任何纠纷和争议通过其它手段无法解决的,都可诉诸法院加以解决;仲裁则不然,仲裁只能由仲裁机构处理某些纠纷,而不是任何纠纷,一般都规定仲裁的范围限于民事和商事纠纷;
(二)仲裁与诉讼对案件的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对争议无管辖权,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均由当事人选定;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进行诉讼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也无权选定法庭组成人员;
(三)仲裁与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由当事人进行具体约定或者选择适用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庭无权实施强制措施,裁决以一次裁决为原则;诉讼只能由法院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法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实行两审终审;
(四)仲裁与诉讼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仲裁与诉讼虽然都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但仲裁是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是否公开可由当事人约定,以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此方式接受社会的监督,只有某些特殊案件,如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五)仲裁裁决与司法判决的根据不同。司法判决必须依法进行,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会导致判决的无效,这是比较严格的;仲裁裁决则可按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定,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商业习惯”等做出,甚至可以在裁决中不说明理由。
(六)裁决与判决强制执行效力的发生不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如不自愿履行义务,则权利人须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后发布强制执行命令;司法判决的强制执行效力则是直接的,法院对违反其判决的当事人直接予以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无须借助第三者的力量。
从仲裁与诉讼的上述差别中可以看出,仲裁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必须是享有自由处分权的主体,客体只能是主体可自由处分的客体。从主体上看,只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才能自由处分自身的合法权益;从客体上看,在当事人的权利中,唯有民事权利才是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因此,仲裁法规定,仲裁当事人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仲裁当事人。
可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纷”,指民事经济合同纠纷。“行政合同”范畴内的争议,由于在“合同”主体平等与否、权利义务关系对等与否,等方面与民事经济合同有较大差异,对这类纠纷不能采用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仲裁方式而应通过行政途径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民事经济合同纠纷主要指: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纠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纠纷、海事纠纷、消费者权益争议、产品质量纠纷、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纠纷、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开发海上和陆上石油等对外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纠纷、因内河交通事故引起的涉外民事纠纷等。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民事侵权纠纷。对于知识产权中的侵权纠纷能否交由仲裁,我国原有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对此,在国内及国外都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能够达成相应的仲裁协议,并且与国家强制性规范不相冲突,应当允许将这类纠纷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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