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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日期:2013-06-13 来源:诉讼仲裁律师 作者:诉讼仲裁律师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仲裁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仲裁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承认和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从字义上诠释,“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居中公断之意。“仲裁”的英文为arbitration,又称公断,表示由第三方在双方之间进行裁断。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这一定义可归纳出仲裁的基本特征。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体,即仲裁双方当事人及仲裁人。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裁断;

(二)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可仲裁的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大体包括经济纠纷、对外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劳动纠纷等;

(三)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作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尤其是与诉讼相比,仲裁赋予当事人以更多的自由,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协议约定仲裁程序,在涉外仲裁中,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等。所以,仲裁能够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可以避免诉讼中的繁琐程序,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可以及时处理争议同时节省费用,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冲突从而防止影响日后正常的商业交往等等。这些优点都是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诉讼所不具有的。正因为如此,仲裁越来越成为受欢迎的解决争议的良好方式。

仲裁因其优点被适用于许多领域和不同方面。在一国之内,仲裁既适用于解决民商事纠纷,也适用于解决劳动纠纷和其他行政纠纷;在国际上,仲裁适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也适用于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由于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和方面,加之各国国情不同,在仲裁的立法和实践上存在着许多差异,有些甚至是实质差异。

在我国,据统计,有15个法律、80多个行政法规、230多个地方性法规对仲裁作了规定,主要涉及的领域有:对外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消费纠纷等。国内各仲裁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了大量纠纷,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法律、经济秩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培养了一批有较高业务素质的仲裁人员。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自1983年以来,共仲裁各类经济合同纠纷250多万起,合同金额531亿元,解决争议金额330.7亿元。但是,在原有的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从总体上说,由于各种仲裁各有特色,以及仲裁立法相互之间协调性较差,使我国各种类型的仲裁在做法上区别较大,有的方面甚至相互矛盾。就仲裁的原则、具体制度、程序等而言,原有的仲裁制度(涉外仲裁除外)与诉讼的区别不大,仲裁的大部分规定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仲裁的自有优势得不到发挥。因此,通过统一的立法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很有必要。1994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仲裁法》,这是我国仲裁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本法通过立法,统一和完善了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把仲裁限制在经济纠纷范畴,并在具体仲裁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统一和完善,对于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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