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处理办法的规定。
〖评析〗
本条是设定“进入清算后,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清算组应当移交清算事务给人民法院。
不足清偿债务,指公司净资产减去支付的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 余额小于公司债务的情况。宣告破产的申请权公司的债权人也享有。
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依法审查,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清算终结的程序性规定。
〖评析〗
狭义的解散登记是指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的解散登记,一般规定在单一的法律条文中, 解散事由有企业存续期间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行政命令、法院裁判等。广义的 解散登记包括除狭义的解散登记外,无须清算的企业解散的登记,属于合并、分立和组织形 式变更导致的解散的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 修订)》]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 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 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 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 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 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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