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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律师 >> 股权常识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交付股票时间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10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 付股票。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交付股票时间的规定。

〖评析〗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大会审议发行新股的规定。

〖评析〗

由于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认为,普通决议即为有效。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 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行新股程序的规定。

〖评析〗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新股的作价方案的规定。

〖评析〗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募足股款后变更登记并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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