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名册的规定。
〖评析〗
股东名册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必须置备的法定文件,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不 仅要持有人背书,而且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其转让才具有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且 法律推定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为真正的股东,因此股东名册对保障股东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律授权国务院作出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规定的补充性规定。
〖评析〗
也就是说,除公司法规定的记名不记名两种股票外,其他种类,如优先股、普通股、无 表决权股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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