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变更时股份折合及公开发行股份的规定。
〖评析〗
前提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应当依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法定程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后,其资产就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也因此而持有由有限 责任公司的资产折合成的股份。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既会有资产,也会有负债,而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在计入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时,应当减去其负债的部分,即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而不是其资产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所持有 的股份总额,也就应当是由这些净资产折合而成的股份总额,而不应当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总额折合而成的股份总额,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防止损害其他股东以及第三人的利 益。
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自行决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只要注册资本的数额达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可,而不必将其所有的净资产全部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因此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可以等于或者低于,但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依法公开发行股份。依法是指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行股份的全部法律规定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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