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1.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作为由5至19人组成的集体,在董事会成员中,必然要有人负责处理有关董事会的具体事务并履行其他一些法定的职责,这个人即是董事长。董事长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的一个职务,负责董事会的具体事务。因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等情况的不同,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所面临的问题也有所不同。对于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经营范围较广的公司,董事长一人往往难以履行其全部职责。为此,公司可以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职务。各公司的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设副董事长,也可以决定不设副董事长,而且设立副董事长的人数,由公司董事会自行决定。
2.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所以,董事长、副董事长是选举产生的,而不是由某个人或者某个机构指定的。只有董事会才能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除此之外的任何机构,包括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也无权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此外,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赞成的董事人数必须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一半方为有效。董事会在选举董事长时,只能选举一人作为董事长,而不能选举两人或者更多的人作为董事长。否则,就会出现董事长之间意见不一致而无法行使董事长职权的情况。
3.董事长的职权。在修改《公司法》的过程中,各方面普遍反映,修订前的《公司法》过于突出了董事长的职权,应当突出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用,强化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修订前的《公司法》列专条规定了董事长的职权,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长两个方面的职权,即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由于取消了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修改后的《公司法》并没有将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职权赋予公司董事长。
4.副董事长的职责是协助董事长工作。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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