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专题 >>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阅读:22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的规定。

〖评析〗

法条上规定适用公司法第 27 条的规定。即规定为货币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两类,原公司法修正案第 25 条规定的是“货币以及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5 种出资形式,现扩大了范围,放宽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

有专家认为包括股权与债权,实际上达成妥协的是“股权”,而债权则未通过。即使“股权”也未在法律上出现,可能在司法解释中给予载明。股权有可能价值不实或不稳定,而债权存在着难以实现(兑现),因此第 27 条对其他形式规定较严格,尽可能的避免这些情形。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释义】

本条关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缴纳的程序及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的规定。

〖评析〗

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出资,即以书面方式承诺认购首次发行的股份,所有发起人承诺认购的总和必须等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首次发行的全部股份(即公司注册资本额);出资分全部缴纳与分期缴纳两种;分期缴纳的,应缴纳足首期出资外,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转入转移手续,公司章程应对交付办理转移手续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同时需要依法对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首次缴纳出资后,即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办理有关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事宜

《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认购股份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评析〗

法律规定的,对以公募方式发起设立公司的发起人的基本要求。

《公司法》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 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公告及认股书的规定。

〖评析〗

招股说明书必须公告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何公告公司法没有载明,应依《证券法》第 70 条、第 25 条规定。发起人应当依照第 87 条规定制作认股书。

《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 70 条、第 25 条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