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股说明书应记载事项的规定。
〖评析〗
招股说明书是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和将要设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股份发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公众购买公司股份的规范性文件。
依据本条与《证券法》的规定,发起人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一些主要文件供审查。
本条规定的记载事项均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其中募集资金的用途是新增加的内容。关于第六项记载事项在公司法第 104 条作具体规定。
《证券法(2005 年修订)》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开募集股份时承销的规定。
〖评析〗
《证券法(2005 年修订)》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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