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如下重大事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经营方针是指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方向和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投资计划是指公司为了期望能在未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将现有收入变换为某种资产并持有的投资计划。由于投资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监事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董事会、监事职权的行使,从而影响到公司及股东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所以,董事、监事应当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如何向董事、监事支付报酬。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所以,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的董事、监事,应当是由股东代表出任的那一部分董事、监事。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无论是股东代表出任的,还是职工代表出任的,其报酬支付事项,都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的董事会,应当向作为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在股东大会上作出报告。股东大会在听取董事会的报告后,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应当向作为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在股东大会上作出报告。股东大会在听取监事会的报告后,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是指预测公司在未来年度内现金的收入、支出、结存规模以及资金筹措安排的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是指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结果所编制的、尚未批准的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反映了计划和已经实现的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资金用途及盈利情况,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股东是否能够获得股利,所以,为了保证股东交付的财产能够得到妥善的经营管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拟订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应当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批准。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是指公司当年经营盈利时,对缴纳一切税额及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所剩余的利润,所预先拟订的每股股份可以分配多少股利的方案。亏损弥补方案是指公司拟订的如何补足过去年度的亏损或者补足过去年度的多少亏损的方案。由于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经营,所以,股东大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扩大公司拥有的股份金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缩小公司拥有的股份金额。由于公司注册资本是由全体股东的出资所构成的,所以公司资本一旦因为某种原因需要改变时,就应当由出资的全体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来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一旦发行公司债券,就可以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同时也对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债券持有人产生了债务,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股东大会需要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直接关系到公司是存续还是消灭,或者关系到公司增加资本总额、减少资本总额,关系到股东投资所要达到的获利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对董事会拟订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股东大会要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所以,公司章程一经制定,就不能随意修改,以维护公司章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对公司章程中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时,应由股东大会进行讨论,并作出是否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哪些内容、具体如何进行修改等。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所列举的股东大会职权是各类公司普遍拥有的职权。为了满足不同公司的实际情况,新《公司法》增加了兜底条款,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大会的职权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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