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
〖评析〗
第一项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包括公司成立后的股东人数):2 人(含 2 人)以上 200人以下(含 200 人)[第 79 条]
发起人是指订立创佃公司的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第二项 认购、股本、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 81 条]
第 1 款 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分期自公司成立的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 2 款 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 85 条规定,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第 3 款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第三项 专门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所特有的法律行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是专指设立发行。
第四项 公司章程:发起设立的由发起人共同制订,经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需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创立大会--认购人认购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全体发起人、认股人、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及成立之后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关。
第五项 组织机构主要是指“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 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的规定。
〖评析〗
公司法规定了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以及区别:发起方式是发起人认购所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部分(不低于 35% →第 85 条规定),其余采用公开募集(公募)或者定向募集。本法条又恢复了定向募集方式(私募)。公募与私募的区别在于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还是向特定的对象募集。1992 年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就规定了定向募集方式,1993 年公司法删除,现在恢复,意在拓宽投资渠道.方便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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