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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阅读:99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的规定。

〖评析〗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依法筹办公司设立的各种事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司能不能成立,以及成立以后公司的状况。所以,发起人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

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是指发起人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没有成立。

公司不能成立的原因较多,概括起来,大致有六种:

(1) 因投资环境发生变化,发起人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之前决定停止公司设立活动;

(2) 发起人未能够就出资方式、组织人员选任等内容达成一致,于是终止合作,不再继续公司设立活动;

(3) 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者募集设立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

(4)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5)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6) 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记机关以合法理由不予登记,拒绝核发营业执照。公司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成立。发起人都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 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以及对认殷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 任。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成立时,全体发起人都负有偿还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义务,也负有偿还认股人的股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义务。对此而拥有权利的债权人、 收取费用的人以及认购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清偿、缴付、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 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公司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即发起人来承担。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 系,因此各国公司立法一般都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 分。

2.发起人对自己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应当善意地履行好作为筹办人的义务,使股份有限公司能够顺利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将依法继受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导致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成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将有权要求发起人赔偿这些损失。在实践中,公 司有权向发起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发起人对公司所负担的设立费用因滥用而致使公司受损失;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得到特别利益或报酬,使公司利益减少;发起人用以抵作 股款的财产估价过高而令公司受损;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发起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失责任,即发起人只对自己的主观上存在过失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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